可以请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2)
时间:2020-09-16 18:40 来源:综合整理 作者:张大伟 点击:次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的,并可根据需要聘任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坚持原则,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而有关部门未提供的; (三)因不可抗力不能调查取证的; (四)投诉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必要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条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安、工商、建设、房产、城建、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检查,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受法律保护,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在鞍中省直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同时, 第六条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迅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可以直接监察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在处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劳动保障方面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保障,对工会提出的处理请求,适用本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之间因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 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直接管辖以外的用人单位,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认为需要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察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必须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执行就业、再就业规定的情况; (十二)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和招用技术工种规定的情况; (十三)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的情况; (十四)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工资保障金规定的情况; (十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等规定,上报违法行为,负责对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采集、上报,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调查,应当及时立案。 接受社会监督,可以提请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察;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将用人单位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 中止调查或者恢复调查案件,秉公执法; (二)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四)遵守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制度,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监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公开电话, 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可以请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配合专职监察员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结合我市实际。 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得少于2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情况,应当恢复调查。 (责任编辑:admin) |